立信成教( 2008 ) 77 号
关于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关学位申请和授予参照“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立信学科( 2007 ) 21 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凡在校期间因一门及以上课程考试舞弊给予处分者 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
第三条 外语水平没有达到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凡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须在毕业前的规定时间内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核实,评定通过后,方可获得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本规定(试行)仅适用于成人高等教育 05 、 06 、 07 级本科毕业生。
上海立信会计成教院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附件: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 试行 )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和授予学士学位。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系(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具体的学位授予组织工作。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1. 审查通过各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 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3.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4. 组织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
第五条 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1. 接受本系(院)本科毕业生提出的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2. 根据本系(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班学生的成绩(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报告)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3. 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经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确定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4. 接受本系(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转达学生本人。
学位申请和授予条件
第六条 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 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2. 曾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3. 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学位审批程序
第八条 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科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表、毕业设计(论文)评语和成绩等材料,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审核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连同情况说明一并报送校学位办。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超过参会成员半数通过方可做出决定。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做出决定,并造册报送市教育委员会及市学位办公室备案。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建议或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建议或处理意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送交学生本人。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内部意见有分歧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仲裁。
其 它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的签发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三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校内其他文件中涉及学士学位授予的内容,如与本细则有冲突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