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试行)
本规定适用于成教院 2008级及以后招收的本科学生
一、 本科学生达到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严谨;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3、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成绩合格。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2、曾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3、曾受记过处分,毕业离校前未撤销者;
4、在校期间有一门课程考试舞弊者;
5、经认定有论文抄袭行为者;
6、虽获得毕业资格,但在学习期间 累计有四次补考者 ;
7、在校期间有一门课程正常补考不及格者;
8、平均成绩低于75分者;
9、毕业论文成绩低于75分者;
10、外语水平没有达到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11、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三、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1、凡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须在毕业前的规定时间内向成教院提出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核实,评定通过后,方可获得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2、已申报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士学位。
2008年6月 |